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23-09-27 15:53
一、申报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
二、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三、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申报所需资料:
1.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3.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等,根据实际选择其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即可。)
4.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困难人员提供困难认定表(经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认定);
5.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6.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1、所有资料递交时携带原件,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需加单位盖公章。
2、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自由选择向社保缴纳地或户籍地人社部门申领。
五、联系方式
困难人员认定电话:0359-2089925
申报电话:0359-2222571